编辑: 252276522 2016-01-27
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教〔2012〕25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 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直属学 校,事业办、民办学校: 现将《南宁市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文件 -

1 - 南宁市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 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管理,防范中小 学及托幼机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 保障师生食品安 全,维护中小学及托幼机构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须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 证》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由中小学及托幼机构经营, 不得对外或私人承包经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 校、各类托幼机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是中小学及托幼机构 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内食品安全负总责.中小学及托幼 -

2 - 机构食堂安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承担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 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务主任、 校医、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七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 责:

(一)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全面管理职责.

(二)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三)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品 安全问题.

(四)制定并实施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 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六)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 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制定本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在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时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八)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保卫措施.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 场所饲养狗、猫等牲畜,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生产经营 场所.

(九) 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 培训等管理档案. -

3 -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应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 责对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的日常管理.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高中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 经验,责任心强.

(三)参加过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能, 主 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 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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