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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人客船洗衣房的 通风系统 文字略有修改, 确定了洗衣房和烘干间 的适用范围 2.5 SOLAS Reg.II-2/10 有关水灭火系统要求的修订 2.5.1 修订了第
10 条的灭火目的,新增第 10.1.2 条:要求对于
2016 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敞口集装箱船货舱和设计用于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装载集装箱的 船舶甲板集装箱堆装区域,应提供防火布置,以将火灾抑制在火源处所或区域, 并冷却邻近区域以防止火灾蔓延和结构损坏. 2.5.2 修订了第 10.2.1.3 条 消防总管的直径 中 货船的管子直径仅需足以排 送140 m3 /h 水量,但第 10.7.3.2 条的规定除外 .修订了第 10.2.2.4.1.2 条 货船 上消防泵的排量 中 消防泵的要求总排量不必超过
180 m3 /h,但第 10.7.3.2 条 的规定除外 . 这意味着,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五层或五层以上集装箱的船舶,其 消防总管直径尺寸和消防泵的排量,根据第 10.7.3.2 条配备移动式消防水炮的实 际需求,可以增大而不受现有要求的限制. 2.5.3 新增第 10.7.3 条
2016 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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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消防 要求,该要求适用于敞口集装箱船,以及设计用于在 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装载集装箱的船舶. (1)第10.7.3.1 条要求至少配备一具水雾枪,该水雾枪配有一个带有穿刺 喷嘴的管子,当连接至消防总管时能够刺穿集装箱壁并将水雾喷入密闭空间(集 装箱等) . (2)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五层或五层以上集装箱的船舶,除配备 一具水雾枪外,还需配备如下移动式消防水炮,并在使用时能够固定在船体结构 上: 船宽为
30 m 以下的船舶:至少
2 具移动式消防水炮;
或 船宽为
30 m 或以上的船舶:至少
4 具移动式消防水炮. 其中,移动式消防水炮的性能标准以脚注形式以 MSC.1/Circ.1472 通函予以 明确,即 用于保护拟设计和建造为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装载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