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6-01-28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律意见书亚律法字(2005)第1101 号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根据双方

2005 年10 月31 日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 同》,指派鲁鸿贵、焦勇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参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推进资 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认真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公司提供的政府部门 批文、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而作出的.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职责,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其所 提供的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

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 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签署该等文件已获得全部必要的批准、确认及授权;

一切足以 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3.本所仅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对于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必备文件之一向有权部门报 送,本所将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98 年8月31 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15,868 万元,法定住所为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光明 路.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行字[1999]78 号 文核准,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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