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寻求使接受方签署接受敏感浓缩设备和实用技术或可运行的浓缩设施的 适当协定,但条件是不允许或使得不能复制这些设施. 应在不泄露实用技术的情况下对监管目的所需的资料或确保设施安全安装和 运行所需的资料进行必要程度的共享. (c) 参加方可单独或联合建立以截至
2008 年12 月31 日未被验证能够大规模生产 浓缩铀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