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6-01-31
13-45015 情况通报INFCIRC/254/Rev.

12/Part

1 a 2014年1月10日 普遍分发 中文 原语文:英文 捷克共和国常驻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团 关于一些成员国的核材料、核设备和 核技术出口准则的信函 1. 秘书处已收到捷克共和国常驻代表团

2013 年10 月18 日的普通照会.在该普通照 会中,捷克共和国常驻代表团请求原子能机构向全体成员国分发核供应国集团主席韦 罗妮卡・库奇诺娃・斯米戈洛娃大使

2013 年10 月18 日代表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 利、白俄罗斯、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 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 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大韩民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 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塞尔维亚、斯洛 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 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b 的政府致总干事的信函,以提供这些国家的政府关于 《核转让准则》的进一步情况. 2. 根据上述普通照会中表达的愿望,谨此复载该普通照会的正文及其信函和附文, 以通告全体成员国. a 经修订的 INFCIRC/254/Part

2 号文件载有《与核有关的两用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转让准 则》 . b 欧洲委员会和桑戈委员会主席以观察员身份参加. 原子用于和平 INFCIRC/254/Rev.12/Part

1 附件 捷克共和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 欧安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2013 年10 月18 日・维也纳 维也纳 国际原子能机构秘书处 编号:1571/2013 捷克共和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欧安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向国际原子能机 构(原子能机构)秘书处致意,并荣幸地提交核供应国集团主席韦罗妮卡・库奇诺 娃・斯米戈洛娃女士

2013 年10 月18 日关于 INFCIRC/254/Part

1 号文件( 《核供应国集 团准则》第一部分) (包括附件)商定修订案的信函,以转交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天野之 弥先生. 捷克共和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欧安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还荣幸地请求向 原子能机构全体成员国分发经修订的 INFCIRC/254/Part

1 号文件(包括附件)和修改 对照表以及韦罗妮卡・库奇诺娃・斯米戈洛娃女士的信函. 捷克共和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欧安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借此机会再次向 原子能机构秘书处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印章] 附件 INFCIRC/254/Rev.12/Part

1 附件 核供应国集团主席(2013-2014 年)

2013 年10 月18 日・布拉格 国际原子能机构 总干事 天野之弥先生 阁下: 我谨代表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 拿大、中国、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大韩民国、拉脱维 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 尼亚、俄罗斯联邦、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英国和美国

3 的政府,荣幸地提及这些国家的政府以前关于它们 决定按照现由原子能机构作为 INFCIRC/254/Rev.11/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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