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6-01-31

1 号文件(包括附件)公布的 核转让准则 行事的所有相关信函. 这些国家的政府已决定修订《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一部分 实物保护 第3.(a) 段和附件 C《实物保护级别的标准》 .新文本内容如下: 文本开始: 实物保护 3.(a) 经商定的 触发清单 中所确定的所有核材料和核设施均应根据原子能机构相 关建议特别是 INFCIRC/225 号文件中所载建议置于有效的实物保护级别之下,以防止 擅自使用和处理. 附件 C 实物保护级别的标准 1. 核材料实物保护的目的是防止擅自使用和处理这些材料. 准则 文件第 3(a) 段 要求根据原子能机构相关建议特别是 INFCIRC/225 号文件所载建议实施有效的实物保 护级别.

3 欧洲委员会和桑戈委员会主席以观察员身份参加. 文本结束 为了更明确地确定核供应国集团所有参加国政府认为对履行该准则至关重要的实 施标准,上述国家政府还决定对《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一部分附件 A 和附件 B ( 触发清单 )作如下修订. 附件 A: - 定义, 使用 技术. 使用 定义中的措辞 和 可以解释为系指一项活动 被算作 使用 ,必须具备该定义下所列的所有可能性.鉴于这从未是该定义 的目的,将措辞 和 替换为 或 . - 以前的措辞 稳定同位素 未必涵盖所有相关情况.该措辞现已被替代为 其他元素 一词,其定义是 氢、铀和钚以外的所有元素 . - 软件控制 .以前, 触发清单 将专用软件作为 技术 隐含地实行控 制.此修改使得软件控制变得明确、与其他制度相一致并反映了它的日益重 要性. 附件 B: - 1.1. 整座核反应堆 .对该条目主要修改是取消对 零功率 的排除,这除 其他外,将特别确保使用钍燃料循环的反应堆也受到控制. - 1.2. 核反应堆容器 .扩充了该条目中的注释,以便明确规定, 触发清单 涵盖不分压力等级的反应堆压力容器,它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和排管容器. - 1.5. 核反应堆压力管 .对该条目的修改旨在确保涵盖流管.在某些核反应 堆堆芯设计中,流管用于容纳燃料元件或组件以及建立单独的冷却剂通道. - 1.6. 核燃料包壳 .对该条目的修改旨在澄清目前与锆金属管数量或组成有 关的控制范围.经修订的文本包括锆合金管并将转让限制在少量样品范围. - 1.7. 一次冷却剂泵或循环泵 .对该条目的第一个修改在该条目范围中增加 了循环泵.第二个修改( 带有……的泵 )旨在确保一致性和便于翻译成其 他语文. - 1.8. 核反应堆内部件 .对该条目的修改旨在使文本变得简洁,并在核反应 堆内部件举例中增加了排管. - 1.9. 热交换器 .这已得到澄清,因为该条目以前的文本可能造成了只控制 蒸汽发生器的印象. - 1.10. 中子探测器 .以前的措辞导致通用物项因出口控制被查获.新措辞确 保仅涵盖探测器. - 1.11. 核反应堆内部件 .此修改在 触发清单 中作为新的单独条目增加了 外热屏蔽体. - 2.2. 核级石墨 .对该条目的修改堵塞了以前文本中使得能够逐渐获得大量 核级石墨的漏洞. - 3.1.-3.4. 对这些条目的修改仅限于格式上的修改,没有修改其内容. - 3.5. 用于过程控制的中子测量系统 .增加该新条目的目的是确保明确涵盖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与后处理厂自动化过程控制系统相结合和使用的中子测量 系统. - 4. 核燃料元件制造厂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对该条目的修改确 保不仅用于将核材料封入包壳的设备而且用于生产包壳的设备也受到控制. - 第5节. 天然铀、贫化铀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专门为其设计 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外的设备 .对 触发清单 第5节中条目的修改包括一 些编辑上的修改.其他修改则涉及为了加强控制和(或)增加确切表达受控 技术之替代实施方案的明确措辞而进行的技术性修改. - 5.1.2.a. 磁悬浮轴承 .在该条目中增加了专门设计或制造供气体离心机使用 的主动磁轴承. - 5.2.3. 特种截止阀和控制阀 .修改该条目旨在将其扩展到也涵盖不是采用 波纹管密封的截止阀. - 5.2.5. 变频器 .对该条目的修改是使之与技术变化保持同步. - 6.1. 水-硫化氢交换塔 .对该条目的修改涉及交换塔的尺寸和构成,以考虑 到对不同材料的可能使用. - 6.9. 氨合成转换器 .此修改将氨合成转换器从 两用清单 中删除,并在 它们是为重水生产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情况下,将其增添到 触发清单 中. 为清晰起见,附文中全文复载经修订的 准则 及其 附件 ,以及 《核转 让准则》修改对照表 . 上述国家政府已决定按照经如此修订的 准则 行事,并根据各自的国家立法执 行该准则. 在作出这项决定时,这些国家的政府充分认识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避免以 任何方式助长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扩散或被转用于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必要性,并 且有必要将防扩散或不转用的保证问题与商业竞争问题区分开来. 就欧洲联盟内的贸易而言,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政府将根据作为欧盟成员国所作的 承诺执行此决定. 如蒙您以 INFCIRC/254/Rev.12/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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