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6-01-31 |
(ii) 接受方在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正在审议的原子能机构秘书处的报告中没有 被确定为正在违反遵守其保障协定的义务,没有继续成为理事会要求采 取补充措施以遵守保障义务或建立对其核计划和平性质的信任的决定的 主体,也没有被原子能机构秘书处报告为原子能机构当前不能实施保障 协定的国家.在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随后决定就接受 方核计划的和平目的和接受方遵守保障义务而言存在着充分保证的情况 下,这一标准将不适用.就本段而言, 违反 仅指具有扩散关切的严 重违反行为;
(iii) 接受方正在遵守《核供应国集团准则》并已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 它正在实施安全理事会第
1540 号决议所规定的有效出口控制;
第NSG Part 1号2013年6月-3-(iv) 接受方已与供应方缔结了政府间协定,包括有关非爆炸性使用、永久实 施有效保障和再转让的保证;
(v) 接受方已向供应方作出将适用双方根据现行国际准则商定的实物保护标 准的承诺;
(vi) 接受方已作出承诺遵守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和遵守公认的国际安全公 约. (b) 在考虑是否批准这类转让时,供应方在考虑到第 4(e) 段、第6(a) 段和第
10 段的同时,还应与潜在接受方磋商,以确保浓缩和后处理设施、设备和技术 旨在仅用于和平目的,还应根据其作出的国家判断考虑到可能适用的任何相 关因素. (c) 供应方将作出特别努力,以支持对浓缩或后处理设施、设备或技术有效实施 原子能机构保障,并应根据本准则第
4 段和第
14 段确保这些设施、设备或技 术的和平性质.就此而言,供应方仅应在接受方已将 全面保障协定 和基 于 附加议定书范本 的 附加议定书 付诸生效的情况下或尚未这样做但 正在与原子能机构合作执行适当的保障协定包括经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的 地区核材料衡算和控制协定的情况下根据本段批准转让. (d) 根据本准则第 17(b) 段,在开始转让浓缩或后处理设施、设备或技术之前, 供应方应与参加国政府就适用于这种转让的防扩散相关条款和条件进行磋 商. (e) 如果将转让浓缩或后处理设施、设备或技术,供应方应鼓励接受方接受供应 方参与和(或)其他多国适当地参与转让所得设施的工作,以此来代替国家 工厂.供应方还应推动与地区性多国燃料循环中心有关的国际(包括原子能 机构的)活动. 对浓缩设施、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特别安排 7. 符合上文第
6 段所述标准的所有国家都有资格获得浓缩设施、设备和技术的转 让.供应方确认,下述 特别安排 的适用必须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原则 特别是第四条相一致.供应方对下述 特别安排 的任何适用均不可取消符合第
6 段所述标准的国家的权利. (a) 在转让浓缩设施或其所用设备或技术时,供应方应寻求接受国作出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承诺,即接受国将不改造或运行所转让的设施或含有这种设备或以 这种技术为基础的任何设施来生产浓度高于 20%的浓缩铀.供应方应寻求设 计和建造能够尽最大实际可能地排除生产高于 20%的浓缩铀的可能性的这类 浓缩设施或其所用设备. 第NSG Part 1号2013年6月-4-(b) 在转让以截至
2008 年12 月31 日已被验证能够大规模生产浓缩铀的特定浓缩 技术为基础的浓缩设施或设备时,供应方应: (1) 尽实际可能地避免转让与此类物项有关的实用设计和制造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