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6-02-07 |
2002 年增发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招股意向书附录 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大道
720 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 招股意向书签署时间: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3-1-1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增发 A 股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零零一年八月 3-1-2 目录前言 特别声明 正文
一、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五、发行人的业务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九、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
三、发行人的税务 十
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
五、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十
六、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十
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
八、对发行人之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十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
十、结论意见 3-1-3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增发 A 股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 知》 (以下简称《新股通知》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DD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 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其他关于增发 A 股的规定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与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增发 A 股 项目协议书》,本所指派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杨华律师、王 晓明律师作为发行人2001年增发A 股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特别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根据《编报规则
12 号》的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发行人的行为,及本次增发 A 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3-1-4 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 本次增发 A 股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增发 A 股的《招股意向 书》 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律师有权且有责任对《招股意向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审 阅和确认. 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3 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