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6-02-08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为属下 全资子公司广州原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原实投资公司 ) 向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申请 21,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 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后两年.详见公司于

2011 年10 月21 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 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原实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3、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 资子公司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简称 大同煤矿公司 )合资的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 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为甲醇项目筹资

3 亿元,期限

5 年.其股东 大同煤矿公司为上述人民币

3 亿元融资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的两个日历年.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向大同煤矿公司出 具反担保函,按30%股权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信用反担保,担 保期限与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一致.详见公司于

2011 年12 月17 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属

4 下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 供反担保的公告》.

4、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 公司原实投资公司负责投资建设 珠江电厂

7 万吨煤码头扩建项 目 ,根据项目的资金需求,原实投资公司向以中国银行广州珠 江支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 31,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

9 年,分期提款,借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 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按年浮动.上述借款需由公司提供担 保,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后两年. 为满足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公司属下全 资子公司广州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广州发展新城投 资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15,000 万元人 民币,借款期限

1 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 率(即6.0%).广州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保证期间为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详见公司于

2012 年10 月19 日在指定 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属下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5、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 公司原实投资公司与蒂森克虏伯采矿.物料搬运技术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的《珠江电厂煤码头

7 万吨级泊位扩建工程 1500t/h 链 斗式连续卸船机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中的付款要求,原实投资 公司拟在中国银行珠江支行开立金额分别为 38,920,744 元及 15,568,297.60 元、有效期为

6 个月的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并与 其签订《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公司同意为上述信用证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详见 公司于

2012 年11 月10 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

5 有限公司关于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原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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