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6-02-09 |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声明与承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 签署一式 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由律 师见证,并向上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按本所规定的途 径和方式(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提交.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 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上市规则受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兼)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地区)的国籍或者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上交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 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 董事会秘书应当自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备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 诺书》中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上交所有关规定,接受上交所 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上交所认为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购买、 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督促 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 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等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或 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 应当提醒相关人 员,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