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6-02-09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时,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 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 考试和后续职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需承担相应责 任的,董事会秘书未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七款报告义务, 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筹备、组织程序:

(一)关于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 示董事长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规定筹备会议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送达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规定的与会者;

(三)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程序: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判断相关事项是否 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报告董事长;

(三)根据信息披露要求,组织编写信息披露文件;

(三)对于信息披露的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审核确认后发布.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对公司的问询函, 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公司相关 部门及其控股子公司准备资料,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及时答复 监管部门,并将有关问询内容和答复情况及时通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 的资料和信息.应监管部门及股东要求须了解相关事项时,公 司有关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确保及时、准确、 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提供资料产生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时,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 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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