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6-02-21

3 2. 创造性要求 独创性 中的 创 是指源于本人的表达是智力创作成果, 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 创 的合理性同样在于著作权的立法目的是激励创造、促进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但是, 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创造性并不如专利法严格, 并不要求有 显著特点 或 进步 , 而 只要求有最低限度的创造.如何认定 最低限度 的创造, 在司法实践中由低到高有以下几 种观点: 其一, 作品在客观表现形式上至少应与公有领域的相关作品存在些许程度的差异.如果一 个智力成果在表现上是唯一的, 那么其表现形式将无法呈现出相应的差异性, 在理论上无 法产生归结于作者的结果, 在现实上也无法与已有的智力劳动成果进行区分, 不符合著作 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例如, 在孙新争与王书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 最高法院 表示, 孙新争主张保护的曲线图本身不符合作品构成的要件, 因而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其二, 作品系智力创造的成果, 而非形成于有限的选择. 如果作品的表达比较简单, 变量较 少, 或者创作时受到限制较多, 可选择空间较小, 不同作者在分别独立创作的情况下出现 相同或基本相同表达的可能性较大, 则其将因独创性较低而无法受到保护.比如在北京天 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 北京 知产法院认为, 中超直播团队对直播素材不享有选择权;

为使观众可以更好地欣赏比赛, 素材拍摄上的个性化选择空间也受到了极大地限制;

此外, 不同直播导演对于镜头的选择 及编排并不存在过大的差异, 因为他们都会基于其对规则、流程以及比赛规律的了解, 在 选择和编排画面时尽可能更符合比赛的进程.总之, 整个赛事直播连续画面受到大量客观 因素限制, 个性化选择空间有限, 无法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独创性的高要求. 其三, 作品应是作者个性的体现, 即作品应当反映作者的一定思想、意图和理念.比如在 马明博、肖瑶与光明出版社、凤凰联动、中央电视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 涉案书名 舌尖 上的中国 系两个通用名词的简单组合, 且该书名仅有六个字, 缺乏相应的长度和必要的深 度, 无法充分地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 无法体现作者对此所付出的智力 创作性, 故该书名本身不包含任何思想内容, 不是作者思想的独特表现, 舌尖上的中国 六 个字的组合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就短视频而言, 如果是客观录制的自己或者他人生活的日常情景, 并随意选取背景音乐制 抖音 诉 伙拍 ――短视频平台之争背后的知识产权

4 作而成, 由于没有任何创造性可言, 可能并不一定能够构成作品.如果是对一项表演的记 录, 则该表演可能构成作品, 而短视频可能作为录像制品受到邻接权保护.广州知产法院 在广州市荔湾区石头记歌会俱乐部、叶佳修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便表达了相同的观 点, 该案中, 涉案音乐电视没有导演和制片者的个性化创作, 没有完整的故事情节, 主要 是对歌星演唱以及群众演员配合表演的简单再现, 歌词歌曲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不属于以 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但是, 如果短视频通过内容编排、剪辑、拍摄角度、距离的选择以及明暗构图的把握体现 摄像师的思想, 则可能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应当 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 涉案短视频的内容选择和表现形式, 都在一定程度上体 现了作者的主观选择, 因而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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