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6-02-21 |
二、 短视频平台的责任 本案第二个核心问题是: 百度作为短视频平台, 其是否应当对平台上的一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谈到平台责任, 首先要说的就是 避风港 原则, 即平台运营者在获知他人利用其平台开展侵权 活动时, 如果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权扩大的, 可以免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之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 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对损害的扩 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也有类 似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 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 表演、 录音录 像制品, 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在接到通知书后, 根据规定 断开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 如 果短视频平台在收到侵权行为存在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 则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 值得注意的是, 避风港 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 平台在内容的选择上是中立的, 而且不 能从内容上的传播上获取直接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 平台如果积极主动对涉案侵权作品进行编辑、推介等, 则不能享有 避风港 .比如在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中, 北京一中院与高院综合考虑到涉案图书的知名度、搜索结果的有限性、侵权 App 的数量 及下载次数、 百度公司所应当具有的管理能力, 基于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标准, 认定百度公 司具有 应知 的过错, 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抖音 诉 伙拍 ――短视频平台之争背后的知识产权
5 在本案中, 涉案短视频热度、点击量, 以及百度及百度网讯是否积极地通过推荐、 加精 、置顶 等措施推广涉案短视频是百度及百度网讯能否享有 避风港 的关键.
三、 电子数据 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设立以来受理的首起案件, 本案还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取证.这是一种新型 的举证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 电子数据 作为证据的一种, 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电子数据 的证据效力.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对 电子 数据 的概念作出进一步界定,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相比于传统证 据, 电子数据虽然具有存储便利、 传输便捷、与互联网具有高度适应性等优点, 但由于其更易伪 造, 内容更易受到篡改和破坏, 因此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一直是法院审理时的一大重难 点.过去, 法院通常适用《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从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以及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进行认定.比如在北京 致远互联软件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 北京知产法院从前述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认定了被告华盖创意提交的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 的微博页面这一电子数据类证据的真实性并最终予以采纳. 今年, 为配合互联网法院建立, 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互联网法 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其中第十一条再次强调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 具体可以 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证内容涵盖了生成、收集、存储及传输阶段, 包括计算机系统等硬件、 软件环境的安全可靠性, 生成主体、 时间和存储、 保管介质的明确性, 表 现内容的清晰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保管方式和手段的妥当性, 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 的可靠性和提取过程的可再现性, 内容的可修改性, 以及电子数据的可验证性.另一方面, 电子 数据真实性的认定方式包括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 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 总而言之, 只要能够证明电子数据真实性 的, 互联网法院都应当确认.这一司法解释为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更多细节的参考标准, 具有更强的适用性, 同时也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区块链这一前沿技术的效力, 对我国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发展将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 抖音 诉 伙拍 ――短视频平台之争背后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