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6-03-02 |
17 号 被吸收合并方 住所 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
17 号 吸收合并交易对方 住所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67 号 烟台中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
17 号内
1 号1507 室 深圳市中凯信创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
9 号世界贸易广场裙楼
4 层Prime Partn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Wickhams Cay II,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北京德杰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81 号院
3 号楼
2 层207-150 独立财务顾问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一八年九月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2 公司声明
一、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 情况, 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 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 连带责任.
三、 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提 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政府机构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 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因本 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七、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3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 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 ,保证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 都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保证所提供的 信息和文件真实、 准确和完整,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 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申请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