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6-03-04 |
85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我们自合同生效日起按年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
85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合同终止. (2)领至被保险人
100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我们自合同生效日起按年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
100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期限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我们已给付 的年金总额低于转换价值,我们按二者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我们已 给付的年金总额高于或等于转换价值,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年金申请 年金可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 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年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 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 变前的累积利率.年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 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 年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年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 余额.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 形的,我们一次性给付年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但若年 金受益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年金,我们 将予以扣除. 申请人须填写年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