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6-03-04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年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 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 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 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本合同 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关爱金. 年度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年度红利.年度红利的 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即增加本合同当期及以后各保单年度的年金领取 金额. 关爱金 如被保险人在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期限内身故,且我们已给付的年金总额低于 转换价值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 终止时有除年度红利以外的其他红利,则将该红利以关爱金的形式与身故保 险金同时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条所述 已给付的年金总额 等于首期年金领取金额与已经过的年金领取 期数的乘积.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限制 您在犹豫期后不得要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