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6-03-24 |
2019 年1月1日施行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明确了微商、 代购属于电子商 务经营者, 将微商、 代购纳入监管范围.电子商务法明确 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范围, 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者、 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 其他网络服务销售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第
10 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是,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家庭手工业产品, 个人利用 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 小额交易活动,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 的除外. 也就是说, 不仅淘宝、 京东等电商平台, 包括朋友 圈里的微商、 淘宝上的代购、 直播平台销售产品的 网红 , 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 都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 业执照持证上岗, 还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如实 申报纳税.此外, 如果经营或代购的商品为特殊商品, 还 应履行相应行政审批手续.如做食品销售的, 需申请办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你 在微信上销售食品, 应当依法办理上述手续. 贩卖假毒品照样被判刑 湖南一男子犯贩卖毒品罪获刑 申请辞职又反悔仍被炒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产生 北京一员工起诉公司 索赔败诉 因向单位递交离职申请后未得到答复, 北京的陈某又申请撤回, 但还是被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认为单位系违法解除合 同, 陈某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败诉后, 陈某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 近来, 各类不讲道德、 不守规则, 悖理又 悖法之事见诸网络、 报纸等媒介. 高铁霸 座 、 多地屡次发生的司乘冲突乃至酿成的严 重危害公共安全事件, 均折射出此类群体以 自我为中心、 自私而自利心理的过度化倾 向.殊不知, 世上并无绝对的权利, 公民个人 行使权利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社会的公 共利益为前提, 没有义务相伴随的权利只能 是 特权 , 而不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 务 .面对随意破坏社会规则, 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 我们应当勇于阻止, 树立保 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 作为普通民众, 应勇于向规则破坏者说 不 .每一个理性的公民都要对该行为可 能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的严重威 胁, 必须随时保持清醒的认识, 通过人人参 与, 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让规则践踏者陷 入孤立无援之境地.即便从运输合同关系 来谈, 合同规制的是双方行为, 公交部门享 有收取车费形式体现的价款权利, 承担将乘 客安全的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
而乘客则在 享受安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抵达相应的目 的地权利同时, 必须承担不危及行车安全、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 作为公共交通运输的部门, 应当坚守规 则.还是以暴力侵害驾驶过程中的公共交 通工具的司机人身安全事件为例, 其实际损 害的并不仅仅是司机的个人人身安全, 而是 社会的公共安全.此种情形之下, 法律所要 保护的合法权益, 并不局限于司机个人, 而 应该涵盖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 当有乘客违背义务, 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 果断拒载.此举是对相关公交部门自身负 责, 亦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作为执法部门, 应当坚守法治观念, 准 确评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涉及刑事责 任的, 还应从刑法角度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的原则, 既不纵, 亦不枉.因为一旦漠视规 则, 对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惩罚不力, 其结果 必然是此类行为屡见不鲜、 屡禁不止.所以, 更应当坚持原则, 按照规则行事, 对于 那些践踏社会规则且情节严重, 触犯刑法 规定的相关人员,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通过上述举措, 才能真正有效遏 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人法) 无处可赖 日前, 最高人民法院与多部门开展全 面合作, 借力打力严厉惩戒 老赖 .最高 人民法院已与国家发改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