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6-04-01 |
5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其中包括以下资料:(i) 该框架协议及该交易之 条款;
(ii) 建议金额上限;
(iii) 独立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之函件;
及(iv)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之通告. 释义 除另有注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生效日」 指 完成该框架协议的先决条件的日期 「本公司」 指 台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并於香港联交所主板 挂牌上市之公司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将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以寻求独立股东考虑及批准有关该框架协 议、该交易及建议金额上限 「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及台湾台一於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六日就本公司向台湾台一或 供应商购买产品而订立之有条件该框架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将委任为提供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关於该框架协议、该交易 及建议金额上限之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五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即康荣宝、郑洋
一、蔡扬宗、颜鸣鹤及金山敦 「独立股东」 指 根鲜泄嬖蛭扌朐诠啥乇鸫蠡嵘隙愿每蚣苄椤⒏媒灰准敖ㄒ 金额上限及其项下进行之交易放弃投票之股东
6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指 百分比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此公告中,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 「该产品」 指 高压电线电缆 「建议金额上限」 指 自生效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交易建议金额上限为 380,000,000 港元,而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 度分别各为 760,000,000 港元 「买方」 指 本公司及或由公司委派之一方作为该交易之买方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供应商」 指 台湾台一及或由台湾台一委任之一方作为该交易之供应商 「台湾台一」 指 台一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依台湾法律於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一日 成立及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於台湾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公司 「该交易」 指 於该框架协议下由台湾台一或供应商提供该产品予本公司 就本公告而言,所用汇率为 1.00 人民币兑港元 1.135 元,仅供参考. 承董事会命 台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黄正朗 主席 香港,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 (a) 执行董事,为黄正朗先生、林其达先生、黄国峰先生及杜季庭先 生,以及 (b)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康荣宝先生、郑洋一先生、蔡扬宗先生、颜鸣鹤先生及金山敦先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