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6-04-08 |
1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之 回复 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二月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
2 本反馈意见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就贵会
2016 年2月15 日下发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 知书》(153843 号)的要求,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南 证券 、 保荐机构 )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金杜 、 律师 ) 对贵会反馈意见通知书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逐条核查和说明, 同时对申报文 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及补充,现回复如下: 第一部分、重点问题 问题 1:发行人因筹划重大事项于
2015 年6月29 日临时停牌,并于
7 月21 日复牌并终止筹划重大事项,于7月27 日因筹划重大事项再次停牌,8 月21 日公告此停牌事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10 月30 日复牌并公告本次发行预案、终 止重大资产重组. 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发行定价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筹划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本次发行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七)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于停牌期间相关交易的合规性
(一)2015 年6月29 日至
2015 年7月21 日停牌筹划事项与
2015 年7月27 日至
2015 年10 月30 日停牌期间之奥马电器股权转让、 收购中融金 51%股权 和非公开发行事项均无关系
2015 年6月29 日,公司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拟筹划与公司相关 的重大事项,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 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
3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5 年6月29 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5 年7月4日、7 月8日、7 月15 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事项继续 停牌公告》. 自停牌以来,公司就该次重大事项进行了反复论证沟通,经公司审慎研究, 决定暂停筹划该次重大事项.
2015 年6月29 日至
2015 年7月21 日公司重大事项停牌的原因系公司原实 际控制人蔡拾贰当时拟与其他无关联第三方公司沟通资产重组或非公开发行事 宜(以下简称 第一次重大停牌事项 ),且交易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在前述停 牌期间,赵国栋尚未与公司取得联系,亦未和奥马电器原实际控制人蔡拾贰等人 进行商议.第一次重大停牌事项与
2015 年7月27 日至
2015 年10 月30 日停牌 期间之部分股东转让奥马电器股份(以下简称 奥马电器股份转让 )、收购中融 金51%股权和非公开发行事项均无关系, 发行人最终暂停筹划第一次重大停牌事 项.
(二)2015 年7月27 日至
2015 年10 月30 日停牌期间公司所筹划的交易 事项所履行的筹划和审批程序及其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