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6-04-08 |
2013 年8月16 日离职) 6,201,431 5,304,370 85.53% 梁锦颐 未在上市公司任 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4,425,806 4,425,806 100.00%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
6 刘丽仪 未在上市公司任 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4,958,569 4,958,569 100.00% 东盛投资 有限公司 / 7,660,355 5,987,423 78.16% 蔡健泉 奥马电器原副董 事长(已于
2014 年11 月21 日离 职) 24,797,138 20,492,859 82.6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3 条款规定: 上 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奥马电器在本次股份转让发生之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奥马电器上市时间为
2012 年4月16 日,截至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奥 马电器股票上市交易已满一年.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方在奥马电器的任职情况和 尚在履行的承诺,公司股东蔡拾贰、蔡健泉、王济云、吴世庆、姚友军、关志华、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
7 梁锦颐、 刘丽仪、 东盛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奥马电器股权均未违反 《公司法》 、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其尚在履行的承诺. 1)梁锦颐、刘丽仪和东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未违反《公司法》 、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其尚在履行的承诺 如前所述,梁锦颐、刘丽仪未在上市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盛投资有限公司为法人单位,未在奥马电器任职.梁锦颐、刘丽仪和东盛投资 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未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亦未就其 所持奥马电器股份的作出相关转让限制承诺. 2)关志华、蔡健泉的股权转让行为未违反《公司法》 、 《公司章程》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和其尚在履行的承诺 关志华原为奥马电器副总经理,已于
2013 年8月16 日离职,截至本次股权 转让之日已满十八个月,其股权转让行为未违反《公司法》、 《公司章程》、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且股份转让时关志 华并无尚在履行的关于其所持奥马电器股权转让限制的承诺. 蔡健泉原为奥马电器原副董事长,已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