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6-04-30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8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人员不得以无偿占用、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 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 管人员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有权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 害、归还资产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归还资产、继续侵害的,公司有 权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 的资产,公司有权采取变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等措施以偿还被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监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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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月内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