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6-05-20 |
6、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地址证明等 相关文件)及做出的陈述完全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7、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使用 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及《风险揭示 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承诺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
8、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以 任何形式向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 也不对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做 任何承诺并承担责任.
9、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客户委托 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客户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由于本资产 管理计划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任何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 为规范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 明确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2 务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 (证监会第
151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 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 以下简称 《运作规定》 )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不时地修改导致 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变更、 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依法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根据规定 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备案并不能免除本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本资产管理计 划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也不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 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本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 能出现的损失. 第一条 释义 1. 本合同:指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华泰资管重庆钢铁员工持 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 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 委托资产:是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投资管理并由托管 人托管的本合同标的财产以及因委托资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包括客户合法持有的,托管人托管的现金,或在合法的证券托管登记 系统中的股票、债券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3.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和托管人用以为委 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专用证券账户、银行托管专户及其他专用账 户. 4. 专用证券账户:根据《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管理人为委 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 )上海分公司、深3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 户等.账户名以中登公司实际开立的为准. 5. 证券资金台账:管理人为委托人在经纪商处开立,用于委托财产证券交 易的资金台账. 本账户内的资金信息与本释义所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同步,管理人需通过划款指令,由托管人根据指令对该账户的资金进行划入、划 出操作. 6.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 管理账户 ) :管理人按 第三 方存管 模式要求,为客户在托管人营业网点开立,管理委托财产用于证券买卖 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委托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记 载委托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本账户通过 第三方存管 平台与本释义所指的证券资金台账同步,并与本释义所指的银行 结算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7. 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委托财产的托管专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 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按 第三方存管 模式要求,和本释义所指的管理账 户建立对应关系. 8. 其他专用账户:指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用 于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9. 初始委托资产:是指管理运作起始日开始时委托资产的总额. 10. 管理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