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6-06-13

BrianLeiter,Istherean American Jurisprudence?O x f o r d J o u r n a l o f L e g a l S t u d i e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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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7 . 来自英国学者阿蒂亚和美国学者萨默斯的合作研究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可参见[英]P.S.阿蒂亚、[美]R.S.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金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引论法律信仰论与法律工具论译为 工具主义法律观 或者 法律工具主义 都可以,二者通用.鉴于法律工具主义这一术语在国内人人喊打而深具贬义,笔者特意采用了前者进行表述.其次,工具主义法律观是一种统称,即视法律为达到一定目的的工具而非目的本身的观点的统称,其典型表现是重实质而轻形式,其对立面是非工具主义法律观.与工具主义法律观一样,非工具主义法律观也是一种统称,其共同点是不把法律视为达到一定目标的工具,代表性观点是:法律是先验存在的,是永恒不变的;

法律是客观的,而不是人类意志的主观产物,也不代表任何人的特定利益;

法律具有自治性和整体性;

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创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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