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6-06-15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 范的通知 (皖人口发〔2009〕4 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管 理,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 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8〕24 号),结合我省实施民 生工程的有关要求,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重新修订了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2007 年1月印发,2009 年1月修订)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 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 发〔2006〕122 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 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 通知(人口厅发〔2008〕24 号),结合我省实施民生工程 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 奖励扶助制度 ),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 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 生育家庭,夫妇年满

60 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 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从

60 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 为止.已超过

60 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 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 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 每人每年

600 元提高到每人每年

720 元.其中,只生育一 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

120 元, 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

600 元.同时 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 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 市、县(市、区)按5:3:2 比例负担.2009 年起,市、县 (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

61 个县(市)和15 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 财政承担. 第二条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 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 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 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 成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 系. 第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 金发放、社会监督 四权分离 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 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 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 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 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负责制定奖励扶助 制度的基本政策.省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 我省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确认奖励扶助对 象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 例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以省财 政为主. 第六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代 理发放机构统一发放,以 直通车 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 人. 第七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 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实行奖 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 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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