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6-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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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7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10
5813 7799 Fax: +8610
5813 777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 目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
四、发行人的设立
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发起人和股东
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9 十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6 十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0 十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0 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0 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1 十
六、发行人的税务
32 十
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3 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4 十
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5 二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5 二十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7 二十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7 二十
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7 年11 月20 日已出具了《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和《北京大成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
2017 年12 月31 日,并于
2018 年3月21 日分别出具了基准日为
2017 年12 月31 日的《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18]第350ZA0014 号) (以下简称 《审 计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审计报告》 ,均指致同审字 [2018]第350ZA0014 号《审计报告》 )和《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18]第350ZA0022 号) (以下简称 《内控 报告》 , 如无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 《内控报告》 , 均指致同专字[2018] 第350ZA0022 号《内控报告》 ) .据此,本所律师对《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 披露的有关事项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发行人新发生 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合理核查,现就补充核查情况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