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6-06-18 |
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发生随意变更,符合《首 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 、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 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 过5,000 万元、 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4,700 万元, 不低于 3,000 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7 例不高于 20%;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 、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的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于
2017 年度依法纳税,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办法》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 、 《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根据《招股说明书》 、 《审计报告》 、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当情形. (10)根据《招股说明书》 、 《审计报告》 、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核准以及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核准以外,发行人已经具备了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中对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所要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对外投资主体的工商资料,书面审查了该等主体历 次股权演变的协议、历次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等文件,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工商登记查询.经核查, 《律 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部分对外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存在变化,具体如下: 1.产业园公司
2017 年12 月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