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6-06-18 |
(一)
3 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 及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有关用语释义、声明事 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除外.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检查验证.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分别于
2017 年8月14 日、2017 年8月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该 等授权的程序和范围合法、有效.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 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导致其 丧失本次发行并上市主体资格的任何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首发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逐项核查如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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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股票 为每股面值
1 元的 A 股,每股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符合 《公司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已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事宜作出限售承 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也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转让事宜作出了限售承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等制度,聘请了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 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 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 定. 3.根据《审计报告》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 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