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6-06-18

(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 、 《审计报告》 ,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4,700 万元, 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5.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 《招股说明书》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的上 限为 4,903 万股,达到发行后股份总额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相关规定 1.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正文 部分之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所述内容未发生变化,发行人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 2. 发行人运行规范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如《律师工作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十

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办法》第十 五条之规定. (3)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首发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情形. (4)根据《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 效果,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当 情形.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已经明确发行人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6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 、 《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并实 施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 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 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 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 ,致同所已经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无保留 结论的内控报告,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认定是公 允的,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 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致同所已经就发行人报告期 内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之 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 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 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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