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6-06-19 |
10 元,计增加股本新台币 120,000,000 元,每5股以新台币
18 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新台币 216,000,000 元.除 依公司法第
267 条规定保留发行新股总额 10%计1,200,000 股由芯鼎 公司员工认购外,其余 90%计10,800,000 股由芯鼎公司原股东按认 股基准日股东名簿所载之持有比例认购. 本公司、凌阳创投公司及凌旭投资公司拟全数放弃原股东得认购之股 份合计 4,907,305 股,该认股权并全数转让予本公司原股东优先认 购.以本公司截至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已发行股份 591,994,919 股 计算,暂订本公司原股东每仟股得认购芯鼎公司 8.2894 股,本公司股 东放弃认购之股份或认购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同意由芯鼎公司董事会 授权其董事长洽特定人认购之.前述认股比例如因本公司流通在外股 数发生变动,致认股比例发生变动,拟请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并授 权董事长另订认股基准日. 嗣后若芯鼎公司股本变动以致影响本公司持股比例,拟授权董事长依 实际持股比例,於股东会议案补充说明实际得认购股数.
(三)以上办理芯鼎公司之现金增资及释股等相关事宜,拟待一七年第一 次股东临时会决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提请股东会核议. 决议: 临时动议 散会
6 附录 附录一 凌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组织,定名为凌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第二条:本公司所营事业如下:
一、各种积体电路之设计、制造、测试及销售.
二、各种积体电路模组之设计、制造、测试及销售.
三、各种应用软体之研究、开发及销售.
四、各种矽智财之研究、开发及销售.
五、各种积体电路之贸易及代理业务.
六、CC01080 电子零组件制造.
七、I501010 产品设计业.
八、F401010 国际贸易业.
九、I301010 资讯软体服务业.
十、I301020 资讯处理服务业. 第三条:本公司设总公司於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必要时经董事会之决议及主管机关 核准后得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之公告方式,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条:本公司资本额定为新台币壹佰贰拾亿元整,分为壹拾贰亿股( (其中保留捌 仟万股供认股权凭证、附认股权特别股或附认股权公司债行使认股权使 用),每股新台币壹拾元整,得分次发行. 公司股份遇有依法得由公司自行购回情形时,授权董事会依法令规定为 之. 第五条之一:删除. 第五条之二: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合并换发大面额证券时,本公 司得配合办理之. 第六条:本公司股票,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或盖章,并经签证机构签证后发行.本 公司并得依公司法第一六二条之二规定免印制股票,惟应洽证券集中保管 事业机构登录. 第七条:本公司股务处理作业悉依⑿泄善惫竟晌翊碜荚虬炖,如相关 法令变更时,随时依变更后法令执行之. 第八条:删除.
7 第九条:删除. 第十条:删除. 第十一条:每届股东常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前三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 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停止股票过户.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会分常会及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年召开一次,於每会计年度终结后 六个月内,由董事会召开之,临时会於必要时依法召集之.股东会议事 之进行,应依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办理. 股东会之召集,常会应於三十日前,临时会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三条: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得出具公司印发之委托书,依公司法第一 七七条及主管机关颁布之「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 规定委托代理人出席. 第十四条:股东会开会时,以董事长为主席,遇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 一人代理,未指定时,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五条:本公司股东,除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条规定之股份无表决权之情事外,每 持有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之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 之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得采行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之股东,视 为亲自出席,其相关事宜悉依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股东会之决议事项,应作成议事录,由主席签名或盖章,并於会后二十 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股东.前项议事录之分发,依公司法规定办理. 议事录之应记载方式、议事录、出席股东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托书 其保存期限依公司法第一八三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