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6-06-19

第四章 董事 第十八条:本公司设置董事六至九人,董事之选举应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 一规定采候选人提名制度,其实施相关事宜悉依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相 关法令规定办理.人数由董事会议定之,由股东会就本公司之董事候选 人名单选任之,任期均为三年,连选均得连任.法人股东代表人如当选 为董事,得由该法人随时改派之,但以补足原任期为限.本公司得在相 关法规允许下,经董事会决议,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董事因依 法执行职务,致被股东或其他关系人控诉之风险. 前述董事名额中,设置独立董事人数二至三人,独立董事之选举采候选 人提名制,由股东会就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任之.有关独立董事之 专业资格、持股、兼职限制、提名与选任方式及其他应遵循事项,依证

8 券主管机关之相关规定. 本公司依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之四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由全体独立董 事组成,其职权行使及相关事项,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由董事会另 订之. 第十八条之一:本公司董事执行本公司职务时,不论公司营业盈亏,公司得支给 报酬,其报酬授权董事会参酌同业通常水准议定之.如公司有盈余时, 另依本章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分配酬劳. 第十九条: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董事会应於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会补选之,以补 足原任期为限. 第二十条:董事之任期届满而不及改选时,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延长其执行职务, 至改选董事就任时为止. 第二十一条:董事组织董事会,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 意,互选董事长一人,依照法令、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之决议执行 本公司一切事务.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经营方针及其他重要事项,以董事会决议之,董事会除每届第 一次董事会依公司法第二0三条规定召集外,其余由董事长召集并任 为主席,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 指定时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之.另董事得以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理出 席董事会,并得对提出於会中之一切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但代理人 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二十二条之一:董事会之召集,应载明事由,於开会

7 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紧 急情事时,得随时召集之. 董事会之召集通知,得以书面、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方式 为之.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之议事应作成议事录,由主席签名或盖章,并於会后二十日内, 将议事录分发各董事.前项议事录之分发,依公司法规定办理.董 事会之应记载方式、议事录、出席董事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托 书其保存期限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删除.

第五章 经理及职员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人若干人,其任免由董事会以过半数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其报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 理. 第二十五条之一:本公司得在相关法规允许下,经董事会决议,为经理 人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经理人因依法执行职务,致被股东或其他关系 人控诉之风险.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得经董事会依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决议,聘请重要职员. 第二十七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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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於会计年度终了,应由董事会编造下列各项表册,提请股东常 会承认:

一、营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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