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6-06-30 |
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 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 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3)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 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 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 见.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 进行问核. 初审会后, 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 (以 下简称 内核会议 )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 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后, 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历次反馈意见答复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文 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 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 外报送.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审核意见后, 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所有由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 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 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 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 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2、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光云科技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严格核查, 本机 3-1-2-7 构内核小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 条件,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七)本机构为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的第三方情况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 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 31110000E000184804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证》 ,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 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 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 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 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 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 具之日,中金公司已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0 万元.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 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 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