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6-06-30 |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3-1-2-8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 《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保荐办法》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 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 认为光云科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2019 年3月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公司首次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议案》 、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 《关于同意杭州 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1-2-9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及附件、、的议案》 、 《关于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 相关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2、2019 年3月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 《关于公司首次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议案》 、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 《关于同意杭州 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