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6-07-14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经2019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审议并提交2019年4月24日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总股本1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23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5月24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若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 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为每股的派息额;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根据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应调整为: P=P0-V=6.97元/股-0.15元/股=6.82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 公司实 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调整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即由6.97元/股调整为6.82元/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授予的调整系由于公司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激励对象个人原 因所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延江 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首次权益授予日及其 确定过程、首次权益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首次权益授予价格的调整 事项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3、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延江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数量、 授予价格调整和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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