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6-07-17 |
(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 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5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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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