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6-07-17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 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股东大 会权利的行使.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不得对股 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不得越过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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