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6-07-24 |
(三)其他
1、 如该合同约定的股权交易在
2015 年11 月30 日以前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 嘉兴银行章程约定取得有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该合同将自始无效, 双方不再另行通知,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合同中约定的银行托管账户内的股 权转让款本息应于
2015 年12 月5日以前无条件全部退还公司或吉安集团.
2、金达公司、永和公司、汇才公司和兴宏公司应确保于
2016 年3月31 日 以前,公司和吉安集团取得受让的嘉兴银行股权证及其载于嘉兴银行股东名册, 且完成该股权转让合同的工商登记备案事宜,如若逾期未能完成上述事宜,公司 和吉安集团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并且要求金达公司、永和公司、汇才公司和兴宏 公司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
(四)违约责任
1、除该合同约定情形外,如果该合同一方违约以致该合同并未履行或不能 全面履行,对违约引起的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双方均违约,各方应各自承 担其违约引起的责任.
2、如金达公司、永和公司、汇才公司和兴宏公司未履行上述及该合同项下 之任何保证与承诺、 或与任一保证与承诺不符、 或未履行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导致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或失效、解除、终止的;
或由此导致公司和吉安 集团无法获得或丧失该交易股权和其他任何收益的全部或部分的,金达公司、永 和公司、 汇才公司和兴宏公司应向公司和吉安集团退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且按 同期一年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向公司和吉安集团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如 公司和吉安集团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如约受让交易股权,则公司和吉安集团应向 上述四家公司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若经协商解决 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签署和生效 该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 并且该合同约定的股权交易相关事宜按照法律法规 及嘉兴银行章程有关约定取得有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该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嘉兴银行自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国家金融行业 监管法律、 法规, 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推动国家金融业进步为己任, 审慎经营, 择优扶持,稳健发展,效益良好,投资回报稳定.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完善金融 体制建设,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为嘉兴银行的业务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公司本次投资参股嘉兴银行,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 投资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价值.
(二)存在的风险
1、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因受到国家经济环境不利影响产生波动的风险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同,嘉兴银行经营状况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及金 融市场运行状况的影响.如果国内外宏观金融环境不够稳健,如利率水平持续走 低、经济运行低迷或贷款企业经营不善等都可能造成嘉兴银行经营难度增大,也 有可能会对盈利水平产生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应对措施: 公司已经就本次投资的后续事项及标的公司日常经营指定专人负 责,公司相关人员将及时掌握嘉兴银行的经营情况并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