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6-07-26 |
2015 年4月30 日下发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150521 号)所附反馈意见的要求,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华西证券 或 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 或 时代万恒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已就贵会要求独立 财务顾问核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实, 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有 关意见汇报如下,敬请审阅.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与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2 目录
一、反馈问题
1 及核查意见
3
二、反馈问题
2 及核查意见
4
三、反馈问题
3 及核查意见
6
四、反馈问题
4 及核查意见
7
五、反馈问题
5 及核查意见
8
六、反馈问题
6 及核查意见
12
七、反馈问题
7 及核查意见
14
八、反馈问题
8 及核查意见
16
九、反馈问题
9 及核查意见
18
十、反馈问题
10 及核查意见
22 十
一、反馈问题
11 及核查意见
26 十
二、反馈问题
12 及核查意见
27 十
三、反馈问题
13 及核查意见
29 十
四、反馈问题
14 及核查意见
31 十
五、反馈问题
15 及核查意见
34 十
六、反馈问题
16 及核查意见
37 十
七、反馈问题
17 及核查意见
40 十
八、反馈问题
18 及核查意见
47 十
九、反馈问题
19 及核查意见
48 二
十、反馈问题
20 及核查意见
49 二十
一、反馈问题
21 及核查意见
51 二十
二、反馈问题
22 及核查意见
56 二十
三、反馈问题
23 及核查意见
57 二十
四、反馈问题
24 及核查意见
58 3
一、反馈问题
1 及核查意见 问题: 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方黄年山、刘国忠、庞柳萍均为另一交易对方达仁 投资的股东.申请材料同时显示,虽然刘国忠担任达仁投资的董事,但由于达 仁投资由黄年山控制,刘国忠与黄年山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刘国忠与达仁投 资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补充被露:1)刘国忠与达仁投资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依据. 2)庞柳萍与黄年山、达仁投资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意见:
(一)刘国忠与达仁投资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分析 刘国忠持有达仁投资 17.60%的股权,担任达仁投资的副董事长;
本次交易 完成后,刘国忠和达仁投资均持有时代万恒股份.二者关系属于《收购办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款
(八)所述情形: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如无相反证据,互为一致行动人. 存在相反证据,刘国忠与达仁投资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理由如下:(1) 黄年山持有达仁投资 53.40%的股权,为达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 国忠为达仁投资的第二大股东,不能控制达仁投资;
(2)刘国忠与黄年山同为 达仁投资的股东和董事,本次交易完成后均持有时代万恒股份,二者关系不存在 《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刘国忠不能通过 与黄年山的关系控制达仁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