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6-08-08 |
(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行执行国家的各项金融方针、政策.经营活 动以市场为导向,以顾客为中心,以创新为手段,以效益为目 标,实行自筹资本、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 束,接受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依法开展金融业务,不受任何 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二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营 业部及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 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对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 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 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 务制度.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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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份和资本 第十三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3453万元,股份总数 为103453万股,均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实行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第十四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和中国银监会关于 资本充足率标准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继续增加资本:
(一)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本行遵循 产权明确、风险责任明确、所有者权 益到位 的原则,遵守中国银监会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管 理规定,广泛吸收产权明晰的国有企业,产权明确的民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入股,并鼓励战略性 投资的民营企业入股,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会计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不能成为本行股东. 第十六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认购或者拟认购本行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第十七条 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6 -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但不能退股. 购买或受让本行股份时,本行须审查购买人或受让人是否 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购买 或受让本行股份后持有股份占本行总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或变 更持有股份占本行总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须经董事会审 查同意并报中国银监会或其驻地机构资审. 第十九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 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第二十条 本行股份采取股权证书的形式.股权证书是本 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并据以行使股东权利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股权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本行名称;
(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
(三)股权证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额;
(四)持有股权证的股东名称或姓名;
(五)股权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