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6-08-10 |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8-3-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德恒 02F20170304-00009 号致: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德恒 或 本所 )接受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德恒02F20170304-00002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 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02F20170304-00003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以及德恒02F20170304-00008号《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5月15日下发的《关于上海泰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 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135号)的要求,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
(二)》 (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律师工作报告》 《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 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8-3-3 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 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申请本次股票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8-3-4
一、关于首轮问询未完成事项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全面核查是否存在其他未回复或 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在本次回复中进行全面补充. 本所经办律师全面核查了《补充法律意见书》,核查情况如下: 问题 第一轮问询回 答是否完整 具体问题 是否在第二轮 问询回答 备注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