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6-08-10

(2)对客户搜索、查找、购买等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的大数据分析处理技 术;

(3)基于客户特性的人工智能推荐技术;

(4)集成结构式绘制、搜索、数据集成管理的科研管理云平台技术.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的 探索平台 是针对科研领域的专业 应用和集成服务平台,是行业内先进的智能云平台,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根据首轮问询第

11 题的回复,技术集成第三方品牌,与普通销售第三 方品牌产品存在明显的区别,发行人不存在简单的贸易类收入,并列明第三方 技术集成产品收入与流动化学技术等核心技术相对应.同时,发行人在首轮问 询问题

15 中回复,发行人技术集成第三方品牌产品涉及高端试剂、通用试剂、 特种化学品、科研设备及科研耗材.其中,通用试剂、特种化学品、科研设备 及科研耗材领域自主品牌与第三方品牌定位不同,第三方品牌主要定位高端领 域. 请发行人:(1)说明 技术集成第三方品牌 业务中对客户需求的分解、对 产品属性的梳理、对行业标准的分析及向客户推荐产品和服务等环节,与营销 活动中的上述环节有何差异,是否属于营销活动;

(2)结合淘宝、京东等互联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8-3-7 网商贸平台功能情况,说明 帮助客户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管理、可统计 等功能在互联网商贸平台中销售环节的应用是否普遍,是否为发行人独有技术 和服务,是否属于营销销售活动;

(3)说明发行人对于 普通销售 的界定,淘宝、京东等互联网商贸平台的销售活动是否属于普通销售活动,并说明发行人 认为 技术集成第三方品牌 并非 普通销售 而进行对比的具体可比公司对象, 选 择标准,是否包含淘宝、京东等互联网商贸平台,可比对象选择是否合理、全面;

(4)如实回答技术集成第三方品牌是否属于销售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回答 发行人核心竞争力是否为商贸能力,将技术集成第三方品牌收入作为与核心技 术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收入是否合理;

(5)说明第三方技术集成产品收入与流动 化学技术、金属离子去除技术、平行反应技术、不对称合成技术、手性分析检 测技术的关系;

(6)说明同时销售自主品牌产品和第三方品牌产品的销售模式 是否为行业惯例;

(7)说明销售第三方品牌产品是否直接采购自第三方品牌厂 商,是否存在间接采购,发行人在第三方品牌销售渠道中的影响及占比;

(8) 随着自主品牌销售的增长,未来是否存在第三方品牌销售大幅下滑的情况,结 合第三方品牌的毛利贡献,说明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

(9)从质量、 档次、品类、价格方面对比披露高端试剂类别下发行人自主品牌与第三方品牌 产品的差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 (1)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核查将技术集成第三方品牌收入作为与核心技术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收入是 否恰当;

(3)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中科创板定位 要求,核查发行人在行业内研发能力所处水平是否与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 分描述相符,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 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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