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6-08-13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认购的股 份数分别为

22600 万股、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1995 年10 月16 日发起人投入 公司的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方式.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2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61200 万股,其他种类股(B 股)420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公开发行股份;

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7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