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6-08-13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全部由发起人按原比 例以经审计的截止

2015 年3月31 日的江苏绿博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的净资产 折股. 公司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其占总股本的比例及出资方式及出 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购股份(万股) 比例(%) 出资方 式 出资时间 南京都林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400 40 净资产

2015 年5月20 日 阳世晟

179 17.9 净资产

2015 年5月20 日唐斌94.7 9.47 净资产

2015 年5月20 日 孔强卫 136.8 13.68 净资产

2015 年5月20 日 杜卫国 105.3 10.53 净资产

2015 年5月20 日韩晋84.2 8.42 净资产

2015 年5月20 日合计1,000

100 ―― ―― 江苏绿博低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 第十七条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江苏绿博低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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