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6-08-15 |
(viii)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五日,南京协鑫新能源 (作为客户) 与南京南瑞 (作为供应商) 就为南通项目购买16.54兆瓦太阳能发电的若干模组之外的系统设备而订立代价为 人民币15,911,480.00元 (相等於约19,022,174.34港元) 的设备购买协议 ( 「南通设备 购买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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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 (ix)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南京协鑫新能源 (作为客户) 与南京南瑞 (作为供应 商) 就南通项目购买22,580组310瓦太阳能组件而订立代价为人民币27,999,200.00 元 (相等於约33,473,043.60港元) 之组件销售协议 ( 「过往南通组件销售协议」 ) ;
(x)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高邮协鑫 (作为发包人) 与南京南瑞(作 为承包人) 就为高邮项目的工程及建设而订立代价为人民币17,828,640.00元 (相等於约21,314,139.12港元) 的工程及建设协议 ( 「高邮EC协议」 ) ;
(xi)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南京协鑫新能源 (作为客户) 与南京南瑞 (作为供应 商) 就为高邮项目购买若干逆变器、预制机组及工作站而订立代价为人民币 5,499,447.44元 (相等於约6,574,589.41港元) 的逆变器及机组购买协议 ( 「高邮逆变 器及机组购买协议」 ) ;
(xii)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南京协鑫新能源 (作为客户) 与南京南瑞 (作为供应商) 就为高邮项目购买10.94兆瓦太阳能发电的若干模组之外的系统设备而订立代价为 人民币11,180,680.00元 (相等於约13,366,502.94港元) 的设备购买协议 ( 「高邮设备 购买协议」 ) ;
及(xiii)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南京协鑫新能源 (作为客户) 与南京南瑞 (作为供应 商) 就高邮项目购买12,900组310瓦太阳能组件而订立代价为人民币15,996,000.00 元 (相等於约19,123,218.00港元) 的组件销售协议 ( 「过往高邮组件销售协议」 ) , (统称 「过往协议」 ) . 组件销售协议及过往协议的总代价为人民币397,241,570.40元 (相等於约474,902,297.42 港元) .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鲜泄嬖虻14章,订立过往协议 (总计而言) 并不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与南京南瑞订立的过往协议乃在组件销售协议订立日期 (包括当日) 前12个月期 间,根鲜泄嬖虻14.22条,组件销售协议与过往协议将作为一连串交易合并计算. 由於就组件销售协议与过往协议 (总计而言) 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 少於25%,订立组件销售协议与过往协议总计而言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而本 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C
3 C 1. 组件销售协议 A. 阜宁组件销售协议的主要条款 (i) 日期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ii) 订约方 供应商: 南京南瑞 客户: 南京协鑫新能源 (iii) 标的事宜 南京南瑞同意供应,而南京协鑫新能源同意购买55,420组415瓦太阳能组 件,单价人民币1,701.50元 (相等於约2,034.14港元) ,总代价为人民币 94,297,130.00元 (相等於约112,732,218.92港元 ( 「阜宁组件销售协议」 ) .阜 宁组件销售协议项下的太阳能组件预期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交付,并 将用於阜宁项目. (iv) 代价基准 阜宁组件销售协议乃按公平基准及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磋商及订立.代价乃按 相似产品的当前市价计算. (v) 付款条款 南京协鑫新能源须按以下里程碑向南京南瑞支付阜宁组件销售协议项下太 阳能组件的代价: (a) 总代价15%作为预付款於太阳能组件发货前最少七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