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6-08-15 |
(c) 总代价15%於(i)再收到总代价20%的发票,及(ii)高邮项目完成验收及 质量检查后七日内支付;
及(d) 总代价余下5%在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发出后满十二个月当日后两周内 支付,前提是太阳能组件并无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或者一切问题已获南 京南瑞补救. 2. 过往协议 A. 阜宁EC协议的主要条款 (i) 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ii) 订约方 承包人: 南京南瑞 发包人: 阜宁县鑫源 (iii) 标的事宜 阜宁县鑫源 (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以发包人身份同意委聘南京南瑞 为承包人提供阜宁项目的工程及建造服务.相关的工程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十五日展开,预期将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前后完工. (iv) 代价基准 阜宁EC协议下的服务代价为人民币37,780,000.00元(相等於约45,165,990.00港元) .阜宁EC协议乃按公平基准及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磋商及 订立.代价乃(a)将予提供的服务质素及成本;
(b)项目的溢利率:及(c)相似 服务的当前市价计算. C
7 C (v) 付款条款 阜宁县鑫源须按以下里程碑向南京南瑞支付阜宁EC协议项下服务的代价: 首期 总代价15%作为预付款於阜宁EC协议生效后五天内支 付,前提为若南京南瑞尚未开始动工,则南京南瑞须提供 为期一个月的银行保证,承诺如南京南瑞未能支付任何 由其违反阜宁EC协议所引起的申索,会向阜宁县鑫源支 付最高总代价15%;
第二期 总代价65%於全面上网后满三个月或阜宁项目达成所有 上网条件后十个营业日内支付;
第三期 总代价最多95%於一切工程经过验收后七个营业日内支 付;
及 第四期 总代价5%於建造工程验收后满一年后七日内支付 B. 阜宁逆变器购买协议的主要条款 (i) 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ii) 订约方 供应商: 南京南瑞 客户: 南京协鑫新能源 (iii) 标的事宜 南京南瑞同意供应,而南京协鑫新能源同意购买16组逆变器及逆变房供阜 宁项目所用,总代价为人民币5,056,128.00元 (相等於约6,044,601.02港元) . 逆变器及逆变房部份已经交付,而余下逆变器会在南京协鑫新能源通知时交 付. C
8 C (iv) 代价基准 阜宁逆变器购买协议乃按公平基准及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磋商及订立.代价乃 按相似产品的当前市价计算. (v) 付款条款 南京协鑫新能源须按以下里程碑向南京南瑞支付阜宁逆变器购买协议项下 逆变器及逆变房的代价: (a) 总代价40%於交付逆变器及逆变房后三个月内支付,惟(i)南京南瑞须已 为同等金额提供发票;
及(ii)南京协鑫新能源或其代表已视察过货品,一 切受损或缺失的组件已由南京南瑞作出补救;
(b) 总代价50%於阜宁项目上网后90日内或交付后6个月内 (取较早者) 支付,惟(i)南京南瑞须已就总代价60%提供发票;
及(ii)该期间内货品并 无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或者一切问题已获南京南瑞补救;
及(c) 总代价余下10%於阜宁项目上网后12个月内或交付后18个月内 (取较早 者) 支付,惟(i)该期间内须并无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或者一切问题已获 南京南瑞补救;
及(ii)南京南瑞提供金额最高为总代价5%的银行保证, 为期48个月. C. 阜宁设备购买协议的主要条款 (i) 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ii) 订约方 供应商: 南京南瑞 客户: 南京协鑫新能源 (iii) 标的事宜 南京南瑞同意供应,而南京协鑫新能源同意购买30兆瓦太阳能发电的若干 模组之外的系统设备供阜宁项目所用,总代价为人民币39,330,000.00元 (相 等於约47,019,015.00港元) .购置的设备包括罅飨洹⒌缋隆⒖蚣堋⒉馐陨 备及其他太阳能发电设备.阜宁设备购买协议下的设备部份已经交付,而余 下设备会在南京协鑫新能源通知时交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