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6-08-28 |
( 六)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 查证属实的;
( 七)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情形的;
(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宁夏名牌评价指标遵循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 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消费者 ( 用户)满意度;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 量管理体系. ―
7 ― 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 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 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以及地方特色的产 品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价细则、不能 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和综合评价评分标准,并负责产品评价 指标权数的分配,对评价复杂因素进行简化和确定综合评价结 果. 第十七条 宁夏名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质量 发展办公室公布宁夏名牌当年的评价类别和目录,及申请开始与 截至日期. 第十八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 《 宁夏名牌申请 表》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时限报当地的市级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宁夏名牌申请表》由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 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 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审查意见, 统一报送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汇总各市推荐材料后,确 定评审名单. ―
8 ―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组织开展现场审查、社 会调查和专家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推荐名单,并向 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函询.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推荐名单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经过公示后,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酌情确定 是否再次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情况提交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经会议确定后,以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 略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授予 宁夏名牌产品 、 宁夏名牌服务企 业 称号,颁发证书及奖牌,并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宁夏名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 企业可以在获得宁夏名牌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 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宁夏名牌标志,并注明 有效期间. 国家和自治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志,对前款内容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名牌证书有效期满,企业重新申请宁夏名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假冒名牌产品 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假冒名牌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 企业的合法权益. ―
9 ―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区宁夏名牌进 行跟踪管理.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宁夏名牌跟 踪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 宁夏名牌产品 和 宁夏名牌服务企 业 称号的企业在名牌有效期内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方式采取产 品随机抽检、现场考核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宁夏名牌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在国家、省级 质量监督检查或出口商检发现假冒伪劣及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或被国外通报、退货、 索赔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相关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 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本地区的宁夏名牌 跟踪管理档案,对本地区宁夏名牌企业的经营状况、内部管理、 产品质量水平、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 本地区宁夏名牌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宁夏 名牌发展情况.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各市宁夏名牌发展情 况,提出宁夏名牌经营状况分析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 向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三十一条 宁夏名牌企业因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事 宜、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 0日内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