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6-08-28

0 1 ― 变更事项报送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备案,经核准后,方可继续 使用宁夏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三十二条 宁夏名牌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 质量发展办公室可给予书面警示: ( 一)用户 ( 消费者)对企业名牌产品意见较多,经调查属 生产企业责任的;

( 二)宁夏名牌在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一般性指标 ( 不 包括涉及安全、健康等强制性指标)不合格的;

( 三)宁夏名牌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明显滑坡的;

( 四)宁夏名牌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 的. 第三十三条 宁夏名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质量 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可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宁夏名牌称 号: ( 一)商标专用权丧失的;

( 二)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被依法查处的;

( 三)宁夏名牌产品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省级质量 监督检查严重不合格或出口商检发现假冒伪劣及违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 四)宁夏名牌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 ( 用户)反映强 烈,出口产品或被国外通报、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11―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 五)宁夏名牌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人体健康、造成重大财 产损失等事件,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 六)企业出现环境违法问题的;

( 七)企业获得宁夏名牌称号后,有2次及2次以上虚报、 缺报、迟报有关宁夏名牌发展跟踪表和材料的;

( 八)企业出现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下降、质量管理出现重大 安全隐患或破产倒闭等现象. 第三十四条 宁夏名牌标志是质量标志,禁止转让、伪造、 冒用. 第三十五条 宁夏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 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宁夏名牌称号的产品或企业,不得使用宁夏名牌标 志;

被暂停或撤销宁夏名牌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 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或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宁夏名牌标 志.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冒用宁夏名牌 标志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参与宁夏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纪律,保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评 价,并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 ―

2 1 ― 人,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宁夏名牌的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 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宁夏名牌称 号的,由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取消,并予以 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宁夏名牌申请.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0 0 7年自治区人 民政府印发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 产品管理办法>

的通知》( 宁政发 〔

2 0

0 7 〕1

7 2号)同时废止. ―

3 1 ―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宁夏军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 法院,自治区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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