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6-09-01

1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人保医〔2018〕29 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区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财政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市社保 中心,有关商业保险机构和各有关单位: 根据 《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苏府〔2017〕77 号)和《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 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 (苏人保医〔2017〕24 号,以下简称 评 估办法 ) ,结合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 长护险 )失能等 级评估工作实践,经专家论证,我们对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进行了 修订完善, 制定了 《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参数表 (修―2―订版) 》 (详见附件) ,并就苏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护险初次评估后,因发生病情变化等可能影响失能等 级的情形,或据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或终止超过

6 个月的,参保人 员可申请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

二、 经办长护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发现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 人员失能状况可能与评估结论不一致的, 应要求参保人员进行重 新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商业保险机构要求参保人员进行重新评估时发生评估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终止情形的, 自评估终止之日起停止参保人 员享受长护险待遇. 商业保险机构要求重新评估和停止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 遇均应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告 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

三、对重新评估结论可按评估办法规定申请复评.复评与该 重新评估结论一致的,复评费用由申请复评方承担;

不一致的, 复评费用由作出该重新评估结论的评估机构承担.

四、 参保人员承担的重新评估费用由代办申请的定点护理服 务机构代为收取并支付给评估机构. 复评费用先由申请复评方垫 付给复评机构,待复评结论作出后再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由费 用承担方向垫付方返还.

五、 长护险重新评估的费用标准由商业保险机构与评估机构 ―

3 ― 谈判约定,复评费用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评估机构谈判约定. 以上费用标准向社会公示.

六、 《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参数表(修订版) 》 自2018 年10 月1日起执行.其余条款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参数表(修订版)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 年9月13 日―4―附件 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 参数表(修订版) 表一:感知能力评估参数表 评估参数事项 程度等级 判断评分 正常 轻度障碍 中度障碍 重度障碍 (1) 视觉 有否视力障碍, 能否安全照顾自己.(若平日 带老花镜或近视镜,应在佩戴 眼镜情况下评估) 无视力障碍(能看清书报上的标准字体),在正常环境下能安全照顾自己. 虽有视力障碍, 能看清大字体, 但看不清书报上的标准字体;

自理行为上偶尔需要他人帮助. 低视力(能辨认 物体),在正常 环境下生活需要照顾. 视力丧失(眼睛 不能跟随物体移动),无法适 应周边起居环境而需要照顾. 正常 轻度障碍 中度障碍 重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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