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09-12 |
三、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与发行人签 订的《专项法律事务聘请律师合同》 ,对发行人涉及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实和 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第4页共15 页 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
2、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律 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 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关记录、 资料、证明,并就本期债券发行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 询问和讨论.
3、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 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和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和相符.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7、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期债券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8、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期债券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期债券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 (以 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中按照国家发改委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 律师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第5页共15 页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是经抚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 )于1999 年5月7日《关于批准成立抚顺市城建投资公司的通知》(抚国资委发【1999】
8 号)文件批准,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于1999 年5月24 日在抚顺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2,108,000.00 元,经营范围为资产经营、产权经营、技术服务;
项目投资及 咨询、代理服务;
担保服务;
房屋及设备租赁;
园林绿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