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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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及须前置许可 经营项目除外). 发行人现持有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210400000033843,法定代表人杨丽波,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永宁路
4 号.
2、发行人公司存续的合法性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参加并通过了历年工商年检,截止
2010 年4月20 日,公司 的注册资本为 212,108,000.00 元.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 需要予以终止营业的情形,有效存续.
3、发行人发债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未发现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对外签 署的合同文件或政府权力机关的文件中有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的条款或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本次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授权及批准情况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同意发行人 在2010年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发行15亿元的公司债券,债券的期限8年. 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第6页共15 页 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 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进 行的,发行人上述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由此 取得了本次发行的公司内部授权.
(二)2009年6月25日,抚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抚国资 [2009]48号 《关于同意2009年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质押担保 方案的批复》,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总额度15亿元的公司债券,期限8年.
(三)2009年6月2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以抚政[2009]107号《抚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2009年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质押担保方案的批 复》,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总额度15亿元的公司债券,期限8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除尚需取得国家发改委核准外, 已经履行了其他必备的授权及批准程序.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规模已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09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归属 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为 6,482,996,960.27 元.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符合《证 券法》、《债券条例》、《债券管理通知》以及《债券有关事项通知》等有关规 定.
2、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 《审计报告》 , 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符合 《债券条例》 等法律法规关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3、累计债券余额符合国家有关限额规定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为6,482,996,960.27 元.根据《募集说明书》 ,本期债券发行 总额为15亿元人民币, 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额将以国家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数额为 准,发行人此前未发行过债券.本期债券发行数额将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40%, 符合《证券法》 、 《债券管理通知》以及《债券有关事项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4、发行人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 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第7页共15 页 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拟发行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