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6-09-16 |
一、同意公 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金额总规模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
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事 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按照 《公司章程》 的规定通知全体股东及董事参会,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结果均合 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 批准了本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组织实施,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授权程序均合法、合规.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有效批 准和授权.
(二)注册或备案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注册规则》第三条之规定,发行人尚需履行在交 易商协会注册的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但尚需履行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程序.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发行公告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编制了《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 期融资券发行公告》(下称 《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中就以下内容进行了 详细披露:重要提示、释义、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案、主要条款、发行方式、 发行时间安排、分销事项、风险提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基本情况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编制的《发行公告》格式、内容及发行安排等符合《管 理办法》、《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发行公告》及发行安排均合法合 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第9页共25 页规. (........